關於范煥源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竹字第250號
附件:
主旨:關於范煥源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後續擴充契約書及需求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新竹縣關西鎮東光段20地號,面積250.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 新竹縣關西鎮東光段28地號,面積3,252.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新竹縣關西鎮石門段158地號,面積1,0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96。
二、被繼承人:范運興(◎難字詳見公告)。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范煥源(14/480)、柯范文珍(14/480) 。
四、公告期間:90天(114年2月13日至114年5月14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