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正宗君等2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02月12日
發文字號:113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31069號
附件:
主旨:關於王正宗君等2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一小段731-2地號,287.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王永田,持分6/180。
(二)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王正宗(1/5)、林敏生(4/90)、林義隆(4/180)、林美玲(4/180)、林美芳(4/180)、林志隆(4/135)、林克隆(4/135)、林佳德(4/180)、林佳佳(4/180)、林佳慧(4/180)、楊世聖(1/45)、王信翔(1/70)、王斯緯(1/70)、林正權(1/35)、彭美金(4/135)、林汪寶珠(4/180)、林黃昭(4/180)、王榮裕(1/35)、王榮吉(1/35)、黃世豪(1/140)、黃世誠(1/140)、黃雅琪(1/140)、王淑霞(1/35)、王淑玲(1/35)、王祥安(1/20)、王晴慧(1/20)、盧亭君(1/20)、盧彥伶(1/20)、黃正忠(1/140)。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4年2月12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