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仁賢君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雄字第325號
主旨:關於王仁賢君等1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陳畏。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28地號,面積1160.32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仁賢、王仁榮、劉王清純:各1/30;
王愛三、小堀麗子、王青珠、趙王冰鏡:各8/70;
許文雄、許朝貴、許朝棟、許瑛美、Nicole Hus:
各1/60;
許明木、許明星:各4/7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114年2月10日起至114年5月1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