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石俊雄君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月5月30日
發文字號:111年度台金北價字第1111015號
附件:
主旨:關於石俊雄君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及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臺北市南港區玉成段二小段585-3地號,9.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石江南,持分1/1。
(二)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石俊雄(2/57)、石淑玲(2/57)、石麗玲(2/57)、石金正(1/38)、石富齡(1/38)、石富緞(1/38)、石富麗(1/38)、石滿榮(2/19)、石智銘(5/228)、石智慧(5/228)、石宜禾 (5/228)、 石智鴻(5/228)、鄭淑娟 (1/76)、鄭淑真 (1/76)、鄭淑純 (1/76)、鄭宗禮 (1/76)、宋石豐雲 (2/19)、劉悅真(1/19)、劉偉傑(1/19)、黃裕銘(2/95)、黃志華(2/95)、黃玉清(2/95)、石桂(2/19)、王妙引(2/57)、王畇霏(2/57)、王杉原(2/57)、黃玉蕙(2/95)、黃玉櫻(2/95)。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5月30日起至111年8月27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