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美汝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嘉字第105號

主旨:關於盧美汝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劉党。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大林鎮明和段86地號,面積116.1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嘉義縣大林鎮明和段94地號,面積45.0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盧美汝1/51、楊淑芬2/8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525日起至111823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05公告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