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茂淵君等2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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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523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嘉字第103

主旨:關於鍾茂淵君等2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鍾祿。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竹崎鄉覆(金鼎)金段410地號,面積6,65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嘉義縣竹崎鄉覆(金鼎)金段410-3地號,面積53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嘉義縣竹崎鄉覆(金鼎)金段410-4地號,面積3,744.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嘉義縣竹崎鄉覆(金鼎)金段1119-1地號,面積1,660.00平方公尺,權利範1/1    

          5.嘉義縣竹崎鄉覆(金鼎)金段1120地號,面積1,891.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陳鍾水蓮1/9、鍾茂淵1/54、姚鍾淑1/54、劉鍾素1/54、鍾惠晴1/54、鍾欣錡1/54、賴應1/54、賴畇銨1/54、賴志明1/54、賴寶桂1/54、賴緗羚1/54、賴素美1/54、鍾東榮1/45、鍾東本1/45、鍾秀麗1/45、鍾秀治1/45、游茂松1/36、游豐銘1/36、游茂良1/36、林裕生1/27、林裕乾1/27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523日起至11182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03公告(大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