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賴晃星等3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苗字第311號
附件:
主旨:關於賴晃星等3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段2544地號,面積1,687.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段2545地號,面積2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賴永富。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賴晃星(1/45)、賴耀星(1/45)、賴瑞星(1/45)、羅賴秀梅(1/45)、賴鴻生(1/63)、傅賴桂英(1/63)、林賴桂雲(1/63)、賴桂香(1/63)、賴桂丸(1/63)、賴櫻香(1/63)、賴滿香(1/63)、賴彥璉(1/48)、賴秀珍(1/48)、賴鳳英(1/48)、張希斌(1/108)、賴湘畇(1/48)、陳惟秋(1/108)、賴勇誠(1/36)、賴勇溧(1/36)、賴鳳蘭(1/36)、賴媚蘭(1/36)、賴李松妹(1/36)、賴生謀(1/36)、賴祝秀(1/36)、賴祝華(1/36)、賴綢妹(1/9)、賴美雲(1/9)、林明豐(1/36)、林明康(1/36)、林瑞香(1/36)、林瑞銀(1/36)。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7月12日至113年10月10日)。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