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清金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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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彰字第408號
附件:
主旨:關於楊清金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鹿港鎮振興段2957地號,面積5,1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二、被繼承人:楊榮。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楊崑水(35/2688)、楊進梅(35/2688)、楊色遙(6/560)、楊耀東(6/560)、楊素真(6/560)、楊佑惠(6/560)、楊清金(6/140)、吳坤明(2/560)、吳宏財(2/560)、吳春旺(2/560)、吳豐德(6/560)、吳淑娟(6/560)、邱錫全(6/2800)、邱輝欽(6/2800)、邱淨傑(6/2800)、邱麗娜(6/2800)、邱鈺純(6/2800)、林宗漢(6/700)、林燕清(6/700)、林燕福(6/700)、林金玉(6/700)、林惠美(6/700)、錢益雄(5/192)、錢財福(5/192)、錢純真(5/192)。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7月11日至113年10月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