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葉林嫦煖君等7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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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彰字第413號
附件:
主旨:關於葉林嫦煖君等7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和美鎮忠孝段714地號,面積524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鄭宋。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葉林嫦煖(1/448)、林清河(1/448)、林美英(1/448)、林覺恆(1/448)、林清溝(1/448)、林美峰(1/448)、王登旺(1/448)、王進生(1/448)、王秀祝(1/448)、王品淳(1/448)、王秀琴(1/448)、王秀玉(1/448)、柯清土(1/64)、曾柯色卿(1/64)、卓柯色花(1/64)、鄭順翰(1/256)、鄭順源(1/256)、鄭陳豆(7/1152)、鄭坤炎(7/1152)、鄭坤堯(7/1152)、鄭慧珠(7/1152)、鄭長熙(7/1152)、鄭長義(7/1152)、鄭秋月(7/384)、鄭炎東(1/128)、鄭正杰(1/128)、鄭惠娟(1/128)、陳鄭淑汝(1/32)、鄭松山(1/32)、鄭松森(1/32)、鄭銘蘭(1/448)、鄭秋蘭(1/448)、鄭味蘭(1/448)、鄭杪蘭(1/448)、鄭志蘭(1/448)、鄭銘裕(1/448)、鄭銘楨(1/448)、鄭洺發(1/448)、林萬程(1/392)、林育惠(1/392)、林淑雲(1/392)、林修賢(1/392)、林小評(1/392)、林秋芬(1/392)、林家如(1/392)、柯瓊香(1/280)、鄭仰峰(1/280)、鄭桂芬(1/280)、鄭桂玫(1/280)、鄭桂蕙(1/280)、蔡鄭美霞(1/56)、鄭松陽(1/56)、鄭麗霞(1/56)、王馥榕(23/8640)、王為駖(23/8640)、林健浤(23/8640)、王美茹(23/8640)、林清期(23/8640)、黃餘雀(1/64)、郭黃綠楣(1/64)、黃莉榛(1/64)、黃永昌(1/64)、黃永安(1/64)、黃永忠(1/64)、張陳花(1/200)、張芬菁(1/200)、張宗敬(1/200)、張競文(1/200)、張宗題(1/200)、張山柱(1/40)、洪張珠妹(1/40)、張木村(1/40)、張貳妹(1/40)。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7月8日至113年10月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