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黃梅芳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苗字第314號
附件:
主旨:關於黃梅芳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50地號,面積1,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54地號,面積2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55地號,面積4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57地號,面積1,6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58地號,面積2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六)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60地號,面積7,8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七)苗栗縣泰安鄉高熊段768地號,面積4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黃正義。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黃梅芳(1/8)、嚴正芳(1/8)、謝夢萍(1/28)、謝燕萍(1/28)、謝曉萍(1/28)。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6月28日至113年9月2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