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邱昌琳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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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11371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東字第005

 

主旨:關於邱昌琳君等3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魏雙標。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台東縣池上鄉錦富段535地號,面積197.3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台東縣池上鄉錦園段697地號,面積85.3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台東縣池上鄉錦園段701地號,面積613.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4.台東縣池上鄉錦園段703地號,面積5.0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5.台東縣池上鄉錦園段705地號,面積157.7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6.台東縣池上鄉錦園段709地號,面積1,040.9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邱昌琳1/27、邱垂青1/27、邱億如1/27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71日起至11392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005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