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洪春君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及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 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 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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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雄字第310號
主旨:關於洪春君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及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
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蘇清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路竹區大仁段1419地號,面積1,70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2.高雄市路竹區大仁段1425地號,面積417.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及協議分配結果):
洪春、蘇炎鹿、蘇雅君、蘇雅菁:各1/84;蘇福興、陳蘇
秀絹、李蘇秀花、蘇秀絨、蘇秀蓮:各1/21;王義商、王
忠誠、王忠賢、王忠惠、王忠強:各1/105;侯林環、侯彥
輝、侯艷隆、侯燕雪:各1/42;侯錦銘、何侯英美、曾侯
喜美、吳侯貴香:各2/21;侯武昌:2/21。
(四)備註:繼承人詹乙倢、詹婉伶、侯月靈、侯月鳳、侯月霞
等5人協議分配由侯武昌領取價金。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9月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