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明長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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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610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雄字第313

 

主旨:關於李明長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陸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橋頭區芋林段1485地號,面積3,954.2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48/57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明長、林李明月、鐘李寳春、李明春:各1/42

         李宛諭、李昆達、李昆霖:各1/126

      吳昭勲、吳宏騰、吳佳紋、吳佳娟、吳獻唐:各1/210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610日起至1139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3-313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