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葉武雄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中字第107號
附件:
主旨:關於葉武雄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188地號,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189地號,面積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198地號,面積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199地號,面積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200地號,面積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六)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201地號,面積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七)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210地號,面積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八)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211地號,面積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九) 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212地號,面積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葉秋金。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葉武雄(1/8)、葉宸豐(1/8)、葉倉叁(1/8)、葉倉賜(1/8)、黃淑鈴(1/24)、黃康寧(1/48)、黃敏齊(1/48)、黃斐鈴(1/24)、魏煜恒(1/16)、魏煜庭(1/16)、葉玉佩(1/8)、葉涵溱(1/8)。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5月31日至113年8月2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