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許献章等3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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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中價彰字第411號

附件:

 

主旨:關於許献章等3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3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秀水鄉埔崙段622-1地號,面積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80。

二、被繼承人:許雞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許献章(1/49)、許献堂(1/49)、許安榮(1/49)、許安福(1/49)、許嘉裕(1/49)、林許優美(1/49)、蘇昌蘇(1/147)、蘇威利(1/147)、蘇慧貞(1/147)、許永忠(3/70)、許慧娟(3/70)、許慧芳(3/70)、許慧珍(3/70)、許慧玲(3/70)、許嘉禎(1/49)、許嘉獎(1/49)、許嘉信(1/49)、許嘉誠(1/49)、許嘉仁(1/49)、許美惠(1/49)、許美燕(1/49)、梁福麟(1/28)、梁福龍(1/28)、蕭博夫(1/42)、蕭輔邦(1/42)、蕭麗英(1/42)、楊泰德(1/14)、任楊雪娥(1/14)、鄭錦蘭(1/70)、唐晶瀅(1/70)、唐珮心(1/70)、唐啓翔(3/140)、唐嘉偉(3/140)、唐進吉(3/70)、楊文錦(3/280)、楊价民(3/280)、楊紹華(3/280)、楊佳芳(3/280)、唐玉麗(3/70)。

四、公告期間:90天(113年5月24日至113年8月22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許献章等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