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曾麗賓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南字第202號
主旨:關於曾麗賓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曾鎮藩。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中西區新美段227地號,面積41.84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曾麗賓:1/5。
(四)備註:
曾麗賓可領取應繼分為1/5,因放棄自曾綉美再轉繼
承1/30應繼分,僅申請領取繼承自曾鎮藩之1/6應
繼分。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5月3日起至113年8月1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