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盧石川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113台金南價嘉字第103號
主旨:關於盧石川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盧錦秋。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68地號,面積16.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2.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71地號,面積3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3.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75地號,面積2.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4.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2地號,面積146.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5.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7-1地號,面積21.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6.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8地號,面積14.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7.嘉義縣民雄鄉民農段889地號,面積207.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盧原民1/30、盧茹湘1/30、盧石川1/5、劉旭章1/20、劉舫1/20、劉依蘋1/20、劉釆蘋1/2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4月19日起至113年7月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