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武華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及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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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東字第018號
主旨:關於林武華君等10人申請按其應繼分及與其他繼承人協議
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
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秀清。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臺東縣長濱鄉仰光段137地號,面積1,607.94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及協議分配
結果):林梅芳1/21、伍林玉香16/21。
(四)備註:繼承人林武華、林玉雲、林榮順、曾林清子、陳
成志、陳俊欽、陳麗華、陳麗卿等8人協議分配由伍林
玉香領取價金。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5月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