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平和君等3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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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229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澎字第507

 

主旨:關於陳平和君等3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且哲。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澎湖縣馬公市海堤段858地號,面積16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2.澎湖縣馬公市海堤段908地號,面積176.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

3.澎湖縣馬公市鐵線段614地號,面積56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馮紹祺1/462、陳冠宇1/462、陳湘宜1/462、陳湘綺1/462、陳秋頻1/462、莊淑珍1/154、陳清濱2/154、陳許滿1/154、陳成忠1/98、陳成合1/98、陳成利1/98、陳彩雲1/98、陳麗玉1/98、陳碧雲1/98、陳麗娟1/98、吳進國1/84、吳進安1/84、吳金玉1/84、吳金盆1/84、吳金蘭1/84、陳平和1/14、朱建置1/56、朱建興1/56、陳王蕋1/84、陳瑞豐41/2940、陳慧敏41/2940、陳慧菁41/2940、陳慧妮41/2940、陳慧美41/2940、陳曜棋4/49、陳曜燦4/49、陳金鋐4/49、廖本柱1/42、廖宜賦17/588、廖宜慶17/588、陳淑芬4/49、陳欣怡4/49。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自1121229日起至11332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507異議公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