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堂耀君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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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1227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29

主旨:關於高堂耀君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蔡吳請。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彌陀區仁壽段495地號,面積477.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高堂耀、高心嵐、高佳榛:各5/3888

         高坤、黃高玉花:各5/1296;林高菊:11/405

         歐耀輝、歐麗珠:各1/60

         蔡耀宇、蔡妙珠、蔡妙花、蔡靜娜、蔡王金枝、蔡明輝、

         蔡明宗、蔡彩雪:各1/72

         蔡義龍、李蔡金蘭、蔡櫻蘭:各1/18

   (四)備註:無 。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1227日起至113326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329公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