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銀海君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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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38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銀海君等3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后里區義里段135地號,面積205.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張氆。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張志旭(1/48)、張黎如(1/48)、張佳文(1/48)、張明宗(1/16)、張裕隆(1/270)、張淑娟(1/270)、張淑玲(1/270)、張閔發(1/270)、張閔智(1/270)、張麗雯(1/270)、張銀海(1/90)、許秀治(1/360)、張雅婷(1/360)、張雅琪(1/360)、張蕙菁(1/360)、鐘張辛(1/90)、顏張敬(1/90)、王張玉蘭(1/90)、張素英(1/90)、張淑芬(1/90)、林旭彬(1/300)、林聖傑(1/300)、莊林淑媜(1/300)、林雅玲(1/300)、林雅惠(1/300)、林青志(1/120)、林青宏(1/120)、陳林阿嬌(1/60)、潘美惠(1/90)、連建名(1/90)、連貫坊(1/90)、連俊綺(1/30)、連雅萍(1/30)。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12月12日至113年3月11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張銀海等3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