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山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月12月29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中字第114號
附件:
主旨:關於劉明山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后里區七塊厝段418-1地號,面積1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臺中市后里區七塊厝段419地號,面積2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劉阿元。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劉明山(1/42)、劉秀英(1/42)、蘇劉秀玉(1/42)、劉阿粉(1/42)、劉季湄(1/42)、劉阿凉(1/42)、李照(1/14)、劉合益(1/14)、劉阿文(1/7)、余明吉(1/21)、黃劉寶妹(1/7)、張劉寶蓮(1/7)、李博揚(1/42)、李沛汶(1/42)、李麗卿(1/21)、李麗華(1/21)。
四、公告期間:90天(110年12月29日至111年3月2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