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徐玉親等2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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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月1月10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苗字第301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徐玉親君等2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苗栗縣造橋鄉平安段1391地號,面積2872.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

(二) 苗栗縣造橋鄉平安段1391-1地號,面積0.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

(三) 苗栗縣造橋鄉平安段1392地號,面積474.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

(四) 苗栗縣造橋鄉平安段1392-1地號,面積41.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

(五) 苗栗縣造橋鄉平安段1392-2地號,面積211.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

(六) 苗栗縣造橋鄉平安段1393地號,面積502.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0。

(七) 苗栗縣造橋鄉平安段1444地號,面積19.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

二、被繼承人:徐瑞雲。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徐純根(1/11)、魏徐照美(1/11)、    謝徐清美(1/11)、戴徐彩玉(1/11)、張徐玉親(1/11)、徐玉琪(1/11)、徐鍾允妹(1/44)、徐國萍(1/44)、徐志萍(1/44)、徐莉莎(1/44)、莊綉嬌(1/33)、徐智崧(1/33)、徐筱惠(1/33)、張正鴻(1/88)、張卿鴻(1/88)、張爵鴻(1/88)、張耀鴻(1/88)、張麗鸞(1/88)、張麗嫺(1/88)、張麗君(1/88)、張麗英(1/88)、吳聲文(1/66)、吳聲民(1/66)、李吳美華(1/66)、吳美園(1/66)、吳美蓮(1/66)、吳美美(1/66)。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1月10日至111年4月10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