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貴盛君申請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東字第001號
主旨:關於林貴盛君申請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
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
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樹星。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東縣池上鄉錦富段21地號,面積280.30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協議分配結果):
林貴盛1/1。
(四)備註:繼承人莊秋華、林貴露、林長弘、林長峻、林長
欣、邱立鎔、林永晉、林永喆、林佩穎等9人協議分配
由林貴盛領取價金全部。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8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1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