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連發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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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彰字第417號
附件:
主旨:關於楊連發君等1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鹿港鎮振興段2957地號,面積5,1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二、被繼承人:楊榮。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楊李鳳嬌(5/256)、楊樹木(5/256)、楊水樹(5/256)、楊金塗(5/256)、張煌明(20/1152)、張勝富(20/1152)、張慶艾(20/1152)、張蕊(15/1152)、張明沛(15/1152)、楊麗華(1/84)、楊麗香(1/70)、楊麗綉(1/70)、楊綉珠(1/70)、楊女滿(1/70)、楊連發(1/70)、劉楊雪娥(1/12)。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8月11日至112年11月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