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曾國華君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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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84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06

 

主旨:關於曾國華君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周朝賜。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燕巢區千秋寮段143-1地號,面積383.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

2.高雄市燕巢區千秋寮段144地號,面積606.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

3.高雄市燕巢區千秋寮段144-1地號,面積5,999.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

4.高雄市燕巢區千秋寮段145地號,面積445.00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3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曾國華、曾國順、陳曾珠美、曾瀞儀、曾珠惠、蔡文卿、

         蔡箴彬、蔡文杉、徐蔡燕燕君等9人各1/30;洪聯猛、

         陳洪素麗、林洪素真、洪素珍、洪秋蘭君等5人各1/27

         董春吉、董福成、董茂盛、董奕嬅、董美珠君等5人各

         2/4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11284日起至11211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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