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川福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720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12

主旨:關於高川福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高佐。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橋頭區芋林段493地號,面積3,153.0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2/134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高川福1/8、高福龍1/8、高1/8、高英春5/192

         高素雲5/192、高素月5/192、高謝玉時10/288、高月英   

         5/288、高月素5/288、高秋霞5/288、高秋鳳5/288

         張水利5/288、張旺生5/288、張美珍5/288、張美枝  

         5/288、陸福財1/60、陸明心4/180、陸明發4/180

         林陸珠4/180、黃百5/336、黃天明5/336、黃格安 

         5/336、黃祈政5/336、黃文玉5/336、黃素霞5/33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720日起至11210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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