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川福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12號
主旨:關於高川福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高佐。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高雄市橋頭區芋林段493地號,面積3,153.0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2/134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高川福1/8、高福龍1/8、高凉1/8、高英春5/192、
高素雲5/192、高素月5/192、高謝玉時10/288、高月英
5/288、高月素5/288、高秋霞5/288、高秋鳳5/288、
張水利5/288、張旺生5/288、張美珍5/288、張美枝
5/288、陸福財1/60、陸明心4/180、陸明發4/180、
林陸珠4/180、黃百5/336、黃天明5/336、黃格安
5/336、黃祈政5/336、黃文玉5/336、黃素霞5/33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7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