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保福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02號

主旨:關於許保福君等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之標示:臺南市關廟區保東段674地號。

    (二)面積(平方公尺):342.07(權利範圍:1/8)。

    (三)被繼承人:許心誠。

    (四)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蔡許月華1/5、許月英1/5、許保福1/5。

    (五)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1月22日起至111年4月2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領價金公告-許保福等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