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詩欽君等25人及林碧雲君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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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彰字第406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詩欽君等25人及林碧雲君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秀水鄉曾厝段1548地號,面積1,62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二、被繼承人:林水得。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詩欽(1/14)、林進善(1/14)、林進滄(1/14)、黃炳輝(1/84)、黃錦彬(1/84)、黃金蔚(1/84)、黃金郭(1/84)、黃月琴(1/84)、趙世敏(3/140)、陳麗英(1/280)、趙鎧煌(1/280)、趙鎧駿(1/280)、趙鎧琳(1/280)、趙媛婷 (1/70)、趙淩萍(1/70)、林玉霞(1/14)、林麗華(1/14)、陳碧香(1/50)、林俊宇(1/50)、林玉婷(1/50)、林欣宜(1/50)、林婉莉(1/50)、林詩筆(1/10)、林錫鉛(1/10)、林金印(1/10)、林碧雲(1/10)。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7月5日至112年10月3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