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公告關於廖建明君等5人申請被繼承人廖再壽君所遺雲林縣斗六市石牛溪段400地號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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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雲字第609號
附件:
主旨:重行公告關於廖建明君等5人申請被繼承人廖再壽君所遺雲林縣斗六市石牛溪段400地號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雲林縣斗六市石牛溪段400地號,面積8416.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240。
二、被繼承人:廖再壽。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廖建明 (1/7)、廖進煌(1/28)、廖家和(1/28)、廖敏惠(1/28)、吳廖季米(1/28)。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6月20日至112年9月18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七、本分公司112年3月30日111台金中價雲字第609號公告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