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周鄧有香君等19人及鄧紹堂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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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竹字第213號
附件:
主旨:關於周鄧有香君等19人及鄧紹堂君等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1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新竹縣新埔鎮北平段986地號,面積1382.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新竹縣新埔鎮下旱坑段15地號,面積3151.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曾阿元。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周鄧有香(323/17280)、鄧進宏(323/69120)、鄧進生(323/69120)、鄧燕玉(323/69120)、鄧雅方(323/69120)、鄧嘉琦(323/69120)、鄧秀珍(323/69120)、鄧秀玲(323/69120)、鄧宜臻(323/25920)、鄧琴玉(323/25920)、鄧東妹(323/8640)、王家蓁(1/60)、王俊偉(1/60)、王俊國 (1/60)、王俊隆(1/60)、王俊明(1/60)、王文全(1/12)、陳玉垣(1/12)、鄧慧美(323/25920)、鄧紹堂(323/8640)、鄧紹福(323/8640)、高漢暐(323/17280)、高漢嶽(323/17280)。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6月17日至112年9月15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