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楊吳樹枝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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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14號

附件:

 

主旨:關於楊吳樹枝君等1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247地號,面積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247-1地號,面積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三)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247-2地號,面積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二、被繼承人:賴清古。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楊吳樹枝(1/18)、林彩琴(1/72)、楊智元(1/72)、楊凱茜(1/72)、楊雅嵐(1/72)、楊金富(1/18)、楊瓊芬(1/18)、柯楊瓊梅(1/18)、楊瓊淑(1/18)、林金英(1/6)、陳春榮(1/6)、林陳阿滿(1/45)、林子暉(1/45)、林柏壽(1/45)、伍林佩菁(1/45)、林佩瑜(1/45)、林清文(1/9)。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6月13日至112年9月11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楊吳樹枝等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