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全等24人申請按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中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關於郭永全君等22人、陳郭玉霜君等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龍井區田水段1413地號,面積5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郭再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郭永全(1/50)、郭永南(1/50)、郭麗玉(1/50)、郭芸翠(1/50)、郭麗鳳(1/50)、郭承傳(1/70)、郭明源(1/70)、郭明淵(1/70)、黃郭素玉(1/70)、賴郭櫻花(1/70)、郭義春(1/80)、陳郭甚(1/80)、郭陳來有(1/130)、郭瑞炎(11/1300)、郭瑞坤(11/1300)、郭瑞柱(11/1300)、陳郭玉霜(11/1300)、張應章(1/50)、張漢章(1/50)、陳建宏(1/50)、湛厚署(1/200)、湛慧娟(1/200)、湛慧敏(1/200) 、湛碧霞(1/200)。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1月26日至111年4月2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郭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