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羅顯城君申請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嘉字第114號
主旨:關於羅顯城君申請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配方式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羅賢可。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段68-2地號,面積26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劉羅嬌美1/8、羅顯宗1/8、陳羅(日素)勸1/8、羅顯城1/8、羅素娥1/8、劉羅素如1/8、羅學裕1/8、羅素蘭1/8。
(四)備註:依上開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嘉義縣梅山鄉大草埔段68-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分之2),由羅顯城單獨繼承。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5月24日起至112年8月22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