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信陵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發文字號:110台金中價彰字第415號

附件:

 

 主旨:關於邱信陵等1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彰化縣員林市三和段395地號,面積1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林笑。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邱信陵(1/21)、邱信格(1/21)、邱信澤(1/21)、林張秀連(1/35)、林永權(1/35)、林振賢(1/35)、林素秋(1/35)、廖大(難字詳閱pdf檔) (1/35)、林政興(1/35)、林志鴻(1/105)、林志杰(1/105)、林余亭(1/105)、簡素禎(1/105)、陳家銘(11/840)、陳欣瑜(11/840)、陳文德(15/280)、陳麗娟(15/280)、林清雲(1/7)、孫邱心(1/7)(難字詳閱pdf檔)。。

四、公告期間:90天(111年2月8日至111年5月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林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