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鄭陳孟英君等3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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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屏字第414號
主旨:關於鄭陳孟英君等3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
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陳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屏東縣鹽埔鄉久愛段254地號,面積20,903.9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
屏東縣鹽埔鄉久愛段774地號,面積3771.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4。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鄭陳孟英91/1122、許張妹13/1122、張美綢13/1122、
張美杏13/1122、張麗娟13/1122、張夢愛13/1122、王
萬能13/561、王萬極13/561、王萬趁13/561、林石川
13/2244、郭玉娟13/8976、林嘉新13/8976、林佳斌
13/8976、林佳慧13/8976、辛清誥13/2244、辛國興
13/2244、辛美霞13/2244、辛美勤13/2244、許王秋雲
13/561、黃清海13/1122、蘇黃月仔13/187、吳潘金美
26/935、王李英蘭9/1360、王嘉慶9/1360、王瓊珠
9/1360、王瓊如9/1360、陳孔嚴9/340、王世強9/340、
蔡文靜1/85、王素琴9/340、林陳尾娘2/17、許義祥
13/935、許義重13/935、許秀娥13/935、許綉蔭13/935
。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7月20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