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文宮君等6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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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屏字第412號
主旨:關於李文宮君等63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李阿太。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屏東縣高樹鄉泰山段1037地號,面積576.2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
屏東縣高樹鄉泰山段1046地號,面積748.2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潘彩雲1/168、李典錡1/336、李科慶1/336、李文宮
1/168、李淑萍1/168、李憶婷1/42、邱筠喬1/84、邱慶
茂1/84、郭明哲1/1050、郭易佳1/1050、郭玉君1/1050
、郭育鳳1/1050、趙美英1/105、趙美春1/105、吳崧
1/126、吳金溪1/126、趙翠莉1/84、趙翠美1/84、李潘
金枝1/252、李建興1/252、李政洪1/252、吳李淑娟
1/252、李綵宸1/252、李羿萱1/252、李朝龍1/126、李
條平1/126、李玉區1/42、李玉壽1/42、薛百紅1/252、
薛秀梅1/252、薛守富1/252、薛順雨1/252、薛順宜
1/252、吳李惠雀1/42、李健二1/56、李秋水1/56、李
茂山1/56、李松柏1/56、李麗粟1/56、李谷萍1/56、李
宛霑1/35、李潤榮1/35、李森結1/35、李淑幸1/35、李
添泉1/21、沙李添丁1/21、鄭李惠足1/21、潘俐君
1/882 、潘麗蓉1/882、潘麗秋1/882、潘麗卿1/882、
潘美足1/882、潘文郎1/882、潘淑萍1/441、潘淑璇
1/441、潘淑怡1/441、潘枝鳳1/147、汪進財1/98、汪
進良1/98 、林清1/49、蔡正雲1/21、蔡正1/21、蔡
麗珠1/21。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7月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