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蔡淑君等5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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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彰字第422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蔡淑君等51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彰化縣芬園鄉嘉北段1894地號,面積6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彰化縣芬園鄉竹林段372地號,面積 5236.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35/1080。

二、被繼承人:張佳哮。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張蔡淑(1/384)、張奕峰(1/1152)、張彩芸(1/1152)、黃張麗媛(1/384)、張玉珮(1/384)、張泰羣(1/128)、張陳合(1/320)、張綵婕(1/320)、張右尚(1/320)、莊忠洽(1/448)、莊忠洲(1/448)、莊忠民(1/448)、林宗堯(1/256)、林宗立(1/128)、吳銀龍(1/320)、吳友朝(1/320)、吳豐智(1/320)、吳峯梓(1/320)、吳綠勤(1/320)、張秀定(1/64)、林棋賢(1/32)、林品宏(1/160)、林星宇(1/160)、林慧貞(1/160)、林涵聞(1/160)、林涵如(1/160)、林大用(1/96)、林惠婉(1/96)、林慧娟(1/96)、林宜興(9/320)、林鳳君(1/320)、楊粧(1/64)、李豐佑(1/64)、李秋旻(1/64)、李汶晏(1/64)、洪登科(1/24)、洪朝彬(1/24)、李春樂(1/72)、李淑情(1/72)、李旻瑾(1/72)、蔡素賢(1/96)、許建豪(1/96)、李忠原(1/192)、李忠德(1/192)、李忠福(1/192)、張駿瑚(1/144)、張銘桐(1/144)、張玉玲(1/144)、許國華(1/8)、楊文華(1/16)、楊富子(1/16)。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3月31日至112年6月29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張佳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