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范光林及范揚釧君等2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竹字第217號
附件:
主旨:關於范光林及范揚釧君等2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789地號,面積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
(二)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797地號,面積4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三)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804地號,面積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四)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2138地號,面積7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五)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2141-3地號,面積1,8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六)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2143地號,面積9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
(七) 新竹縣新埔鎮汶水坑段2146地號,面積1,9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范李廣。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范光林(1/42)、范揚釧(1/28)、葉國鐵(1/308)、葉國亮(1/308)、葉國淦(1/308)、葉國煖(1/308)、葉國埜(1/308)、彭葉月嬌(1/308)、洪葉金蓮(1/308)、葉寶蓮(1/308)、鍾葉碧蓮(1/308)、葉凱蒂(1/308)、葉意雯(1/308)、宋傳中(1/140)、宋傳沛(1/140)、宋傳芝(1/140)、宋傳芳(1/140)、范瑋軒(1/560)、湯鴻森(1/98)、湯鴻枝(1/98)、湯錦珍(1/98)、湯華楊(1/98)、湯明杜(1/98)、許湯香妹(1/98)、湯秀雲(1/98)。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3月28日至112年6月2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