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魏其營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東字第018號
主旨:關於魏其營君等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魏雙標。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東縣池上鄉錦富段535地號,面積197.3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臺東縣池上鄉錦園段697地號,面積85.31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1。
臺東縣池上鄉錦園段701地號,面積613.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臺東縣池上鄉錦園段703地號,面積5.02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1。
臺東縣池上鄉錦園段705地號,面積157.7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臺東縣池上鄉錦園段709地號,面積1,040.9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魏期東1/9、魏其兵1/9、魏其營1/9、魏緞子1/9、
張魏瑞霞1/9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6月2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