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啟順君等2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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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02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啟順君等26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臺中市大甲區雙寮段10-7地號,面積1,1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林江海。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啟順(2/189)、林啟富(2/189)、林清水(4/189)、林茂森(4/189)、林茂松(4/189)、李林敏寶(4/189)、林麗霞(4/189)、林龍生(8/63)、周柯雪娥(8/315)、廖聖訓(8/945)、梁榮欽(1/36)、梁榮洲(1/36)、梁榮忠(1/36)、梁榮輝(1/36)、葉忠義(8/189)、張林娥(8/63)、胡富雄(4/189)、胡俊詰(4/189)、胡睦鵬(4/189)、胡凱琳(4/189)、胡家榛(4/189)、胡彩郁(4/189)、陳建維(2/63)、周玉藩(1/63)、周玉蘋(1/63)、廖陳繡鑾(2/63)。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3月17日至112年6月15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林啟順等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