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方景炎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雄字第309號
主旨:關於方景炎君等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方貴榮。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杉林區杉林段65-2地號,面積312.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方景炎1/5、方金里1/5、方金春1/5、周秋玉1/20、方
東森1/20、方欣瑜1/20、廖榮祥1/10、廖浚宏1/1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3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