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張黃課君等3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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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中價中字第103號

附件:

 

主旨:關於張黃課君等3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2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臺中市神岡區社南段254地號,面積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二、被繼承人:張啓(啟)明。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張黃課(2/99)、張世泓(2/99)、張富雄(2/99)、張季泓(2/99)、張季浩(2/99)、張季銘(2/99)、張秋琴(2/99)、張秋惠(2/99)、張瑜娜(2/99)、張昭雄(2/33)、張重雄(2/33)、蕭張美麗(2/33)、張林阿菊(1/110)、張仕政(1/110)、張杏綺(1/110)、張杏裳(1/110) 、張百惠(1/110)、魏美娥(1/88)、張聖鉉(1/88)、張巧茹(1/88)、張偲怡(1/88)、黃耀興(1/66)、黃琪倚(1/66)、黃張淑妍(1/22)、張信德(1/110)、張惠敏(1/55)、張秀密(1/55)、陳益成(1/132)、陳益照(1/132)、洪陳秋好(1/132)、陳秋玉(1/132)、沈銘坤(1/55)、沈怡(1/55)、沈坤元(2/55)、沈秋華(2/55)、沈崧麗(2/55)、沈淑華(2/55)、莊翠芳(3/176)、莊華姈(3/176)。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3月8日至112年6月6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張黃課等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