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添錦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112台金南價南字第210號

主旨:關於李添錦君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林萬福。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永康區國聖段849地號,面積72.8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李添錦1/5。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3月9日起至112年6月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11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