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富信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218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東字第011

主旨:關於王富信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曾愛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東縣東河鄉南河段243地號,面積211.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曾明雄9/560、王富興1/28、曾明文9/560、鄭芷婕1/140

、鄭歆幼1/140、曾秀英9/560、曾秀蘭9/560、曾福生1/14

        、王佳怡1/84、曾秀芳9/560、胡鴻霖1/168、曾麗娟1/14

        、曾媛淑1/7、胡英花1/210、林秋蓉1/168、胡慧琳1/168

        、林慧君1/168、林光明1/35、林榮明1/35、林利1/35

        、林菀茹1/35、王富信1/28、王富美1/28、曾振德1/7

        、曾秀月9/56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218日起至11251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011-價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