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富信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東字第011號
主旨:關於王富信君等25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
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曾愛玉。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東縣東河鄉南河段243地號,面積211.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曾明雄9/560、王富興1/28、曾明文9/560、鄭芷婕1/140
、鄭歆幼1/140、曾秀英9/560、曾秀蘭9/560、曾福生1/14
、王佳怡1/84、曾秀芳9/560、胡鴻霖1/168、曾麗娟1/14
、曾媛淑1/7、胡英花1/210、林秋蓉1/168、胡慧琳1/168
、林慧君1/168、林光明1/35、林榮明1/35、林利1/35
、林菀茹1/35、王富信1/28、王富美1/28、曾振德1/7
、曾秀月9/56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2月18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