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林秉緯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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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中價彰字第418號

附件:

 

主旨:關於林秉緯等28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111年度委託辦理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暨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契約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權利範圍:

(一) 彰化縣和美鎮犁盛段781地號,面積436.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48。

(二) 彰化縣和美鎮犁盛段789地號,面積3516.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6/60。

(三) 彰化縣和美鎮犁盛段790地號,面積684.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60。

二、被繼承人:葉阿牛。

三、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林秉緯(1/55)、林金英(1/55)、周士傑(1/165)、黃奕豪(1/165)、黃勇傑(1/165)、林愫馨(1/55)、林美玉(1/55)、葉基隆(2/55)、葉尚融(2/55)、董瑞瑩(1/55)、董瑞齡(1/55)、葉瓊雲(2/55)、林寶琦(1/143)、林錦葱(1/429)、林聖凱(1/429)、林煜馨(1/429)、林烱明(1/143)、林蕙芳(1/143)、王順正(2/231)、王淑如(2/231)、王淑菁(2/231)、王伯修(1/77)、王婷鈺(1/77)、王志成(2/77)、王啟仲(2/77)、王秀枝(2/77)、王秀桃(2/77)、王秀娟(2/77)。

四、公告期間:90天(112年1月17日至112年4月17日止)。

五、第三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六、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4-1.公告90日-(林秉緯等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