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王仁賢君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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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雄字第315號
主旨:關於王仁賢君等9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陳畏。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1.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05地號,面積102.7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2.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05-1地號,面積17.6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3.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06地號,面積499.9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4.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06-1地號,面積74.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5.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07地號,面積59.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6.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07-1地號,面積28.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7.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段1008地號,面積113.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仁賢1/30、王仁榮1/30、劉王清純1/30、王愛三8/70、
許朝貴1/60、許朝棟1/60、許明木4/70、許明星4/70、
王青珠8/70。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月17日起至112年4月17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