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福盛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屏字第410號
主旨:關於王福盛君等7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
4 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
範圍:
(一)被繼承人:王明。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屏東縣枋寮鄉保生段264地號,面積361.3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屏東縣枋寮鄉保生段665地號,面積119.9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王福盛1/7、王清海1/7、楊王美麗1/7、王瑞香1/7、
楊坤霖1/21、楊坤彬1/21、楊彩育1/21。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月11日起至112年4月11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
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
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