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吳仁卿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111台金南價南字第249號
主旨:關於吳仁卿君等12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設立之專戶提撥價金乙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5項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被繼承人:吳天化。
(二)不動產標示、面積及權利範圍:
臺南市將軍區將軍段3340地號,面積759.0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6。
(三)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吳仁卿1/49、吳仁宇1/49、楊吳初枝1/49、沈吳阿花1/49、吳阿暖1/49、吳蘇迎1/196、吳秀月1/196、吳文瑞1/196、蘇絹惠1/196、吳姿瑩1/196、吳俊霖1/196、吳俊達1/196。
(四)備註:無。
二、公告期間:90天(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
三、第一點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分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