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光輝君等4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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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月3月2日

發文字號:110年度台金桃價字第1103004號

附件:

 

主旨:關於許光輝君等44人申請按其應繼分自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之專戶提撥價金一案,經審查無誤,依法公告:

 

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第5項、「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9點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暨所屬辦事處110年度委託辦理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申請發給價金勞務採購案契約書。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不動產之標示面積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姓名權利範圍:

   (一)不動產標示、面積、被繼承人姓名及持分:

     1、桃園市觀音區新坡段新坡小段64-2地號,1,223.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許枝,持分8/18

     2、桃園市觀音區新坡段新坡小段65-1地號,427.0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許枝,持分8/18

    ()  繼承人或原權利人及權利範圍(應繼分)

           許佳宏(7/432)、許秀次(7/432)、許黃月娥(1/324) 、許仁杰(7/1944)、許士昱(7/1944)、許彥彬(7/1944)、許芳明(7/432)、許瑞祥(7/432)、許光輝(7/432)、王許美志(7/432)、許正勇(1/54)、許正隆(1/54)、李許芙美(1/54)、周許素珍(1/54)、王許素雲(1/54)、許素卿(1/54)、許倪花梅(1/54)、許正登(1/54)、許良榮(1/54)、許惠珠(1/54)、曾許澄安(1/54)、許永亮(1/54)、林素履(1/36)、許世賓(1/36)、許慧萍(1/36)、許慧菁(1/36)、江謝支化(1/324)、江謝支煒(1/324)、江謝秀芳(1/324)、江謝桂芳(1/324)、江謝輝昇(1/81)、郭玉秀(1/243)、江謝志鴻(1/243) 、江謝碩泰(1/243)、江謝輝朗(1/81)、江謝輝曜(1/81)、林江謝嫦娥(1/81)、梁素卿(1/405)、梁素榮(1/405)、蔡江謝美惠(1/81)、江謝淑卿(1/81)、吳許玉李(1/9)、楊許阿素(1/9)、許淑珠(1/9)。

 二、 公告期間:90天(自111年3月2日起至111年5月30日止)。

 三、 公告事項一所載不動產繼承人或原權利人之身分及應繼分業經審核完畢,權利關係人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内,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逾期不受理。

 四、 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即依法發給價金。

8徵詢異議公告-許光輝44人H1103004